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
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香港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
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
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
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
一按季披露香港上市流程,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
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
1.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2.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香港上市流程,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不過,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2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
1.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后6個月已可流通;
2.上市后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 靈活性最高。
缺點:
1.將企業的權益重組注入海外擬上市公司涉及的監管較多
2.根據外資并購規定,公司現在經批準完成紅籌架構的難度很大。
3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后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優點:
1.可縮短上市的時間成本,減少交易成本。
2.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強企業的隱蔽性。
3.控制上市定價與價值。
4.允許在較后時間進行籌資,定價較為明確。
缺點:
成本較高。
三、香港上市流程
第一階段
委任創業板上市保薦人; 委任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股票過戶處; 確定大股東對上市的要求; 落實初步銷售計劃。
第二階段
決定上市時間; 審慎調查、查證工作; 評估業務、組織架構; 公司重組上市架構; 復審過去二/三年的會計記錄; 保薦人草擬售股章程; 中國律師草擬中國證監會申請(H股); 預備其他有關文件(H股); 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H股)。
第三階段
遞交香港上市文件與聯交所審批; 預備推廣資料; 邀請包銷商; 確定發行價;包銷團分析員簡介; 包銷團分析員編寫公司研究報告; 包銷團分析員研究報告定稿。
第四階段
中國證監會批復(H股); 交易所批準上市申請; 副包銷安排; 需求分析; 路演; 公開招股。
招股后安排數量、定價及上市后銷售:
股票定價; 分配股票給投資者; 銷售完成及交收集資金額到位; 公司股票開始在二級市場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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