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背景:
XXX控股股份公司作為當地政府原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的企業,在該政府對所轄區域進行舊城改造的時候,優先獲得了政府對某些地塊進行開發的許諾(當時土地尚未實行掛牌招標制度)。
由于,擬開發的這些地塊上住戶搬遷、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以及土地出讓金和政府配套設施費需要的資金非常巨大,而且開發時間也比較長。所以,該公司在對該地塊進行自主開發時產生的資金缺口非常巨大。為了解決資金的缺口,盡快實現政府開發該地塊土地的要求,公司根據政府的許諾,以擁有擬開發地塊土地使用權的身份尋找土地的購買者和使用者。
XXX控股股份公司,在找到土地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后,與其合資設立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然后以這個合資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為單位,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立項進行房地產開發。政府有關部門也給予了審批,將土地的開發權授予了新設立的房地產公司。
新設立的房地產公司在獲得土地的開發權后與XXX控股股份公司簽定委托代辦拆遷協議。XXX控股股份公司將收到的拆遷收入按照稅目: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稅率5%申報交納了營業稅。
二、本案營業稅錯繳原因及分析
本案XXX控股股份公司錯交營業稅的原因是:本應按照稅目:建筑業—其他工程;稅率:3%,進行營業稅申報的事項,錯誤地按照稅目: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稅率5%,進行了營業稅申報交納。
本案XXX控股股份公司,錯誤地認為自己進行了土地使用轉讓行為主要原因是將政府許諾土地使用權認為是自己獲得了法定土地使用權,財務人員根據政府領導和公司領導的講話精神,沒有進行專業的識別和判斷,就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了營業稅的納稅申報。
三、本案的啟示
納稅人對自己重大經營活動應當進行納稅義務的識別和判斷。否則,極易發生上述案例中錯用稅目稅率的事項。納稅人涉稅事項稅種、稅目、稅率的錯誤,給他帶來的結果是兩個:1、該交的稅沒有繳,使納稅人產生接受處罰的風險。2、不該交的稅繳納入庫,使納稅人發生不該發生的損失。綜上所述,納稅人對自己的涉稅行為,進行納稅義務的識別和判斷,是企業管理中一個新的工作內容。
附件:X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退還稅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X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屬房地產開發企業,目前公司主營業務中的土地開發業務類型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受委托方委托,對北京YY街區域內指定地塊進行土地開發后交與委托方并收取土地開發費,由委托方自行向政府加納土地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二是公司自主進行土地開發并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再進行轉讓或繼續進行房產開發。
公司從2000年至2003年11月針對上述業務中的第一類業務一直按照營業稅中“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稅目交納5%的營業稅。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上述受托土地開發業務實際應按照“建筑業-其他工程”交納3%的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為此,公司于近日收到由相關稅務機關退回的營業稅及附加共26,396,465.4元。
上述款項將計入公司2004年度非經常性損益,并對公司本年業績有積極影響。
特此公告。
X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看完該案例,給我的第一感覺就是這個機構的專業人員真是為企業提供了極大的專業幫助并產生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可是又一想,這種服務屬于稅務籌劃的范疇嗎?好象有些差強人意,不是非對專業人員的專業水平有任何懷疑沃爾瑪稅收籌劃案例,但是由于該案例是建立在企業對稅法不熟,誤用稅目,導致到繳稅款的基礎之上的沃爾瑪稅收籌劃案例,如果歸類于“成功的稅務籌劃”案例有些牽強。該類案例反映的實際是企業涉稅風險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專業人員僅僅是幫助企業糾正了錯誤的做法,控制了錯繳稅款的風險,還沒有上升到稅務籌劃服務的層次,如果稅務中介服務機構以提供此類涉稅服務為“成功標準”,那行業的發展前景就難讓人期待了。
如果在為該企業提供這項服務以后,再進一步提供稅務籌劃服務,實現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的節省,稱之為“成功”的稅務籌劃案例就名至實歸了。由于沒有更多的資料可供參考,在該項目中,某機構為該企業同時提供了高水準的籌劃服務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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