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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思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① 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② 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③ 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④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 在地確定;⑤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 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⑥ 其他所 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由于不同所得來源地的判斷原則不同,因此,將一種所得轉變為其他所得以后,就可 以相對容易地避稅。例如,利息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 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改變所得來源地比較困難。而股權轉 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而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相對比較容易改變,通過設立中 間層公司即可將股權轉讓所得轉移至境外。
反避稅制度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 93 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 原則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避稅安排避稅港,并綜合考慮安排的以下內容:① 安排的形式和實質;
② 安排訂立的時間和執行期間;③ 安排實現的方式;④ 安排各個步驟或組成部分之間的 聯系;⑤ 安排涉及各方財務狀況的變化;⑥ 安排的稅收結果。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 94 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 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于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 特別是設在避稅港并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 在。
法律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 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 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布,國務 院令〔2007〕第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3)《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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